iCloud遺失用戶存放資料,背後可能有更多問題
今天看到一則蘋果日報在報蘋果公司(下稱Apple)的新聞,覺得很有意思,來分享一下。新聞標題是「iCloud不可靠!型男廚師「心血」一夕憑空消失 蘋果「霸王條款」槓消保官」
前情提要
簡單來說,就是新聞中的男子付費使用Apple的iCould雲端儲存服務,並將自己(廚師)在世界各地工作照片、影片與食譜等存在iCloud,想為記錄自己的廚師工作經驗,作為日後的開餐廳、開發食譜的基礎,但後來不知怎麼地iCloud的系統出了問題,男子發現大部分照片與影片都不翼而飛,立即聯繫Apple客服協助回復資料,但資料卻無法回復。
一、Apple的回覆
(一)因為資料無法恢復,所以資料不存在,同時拒絕賠償
以下是Apple的回函內容(第一次回應)
紅框的部分:「我司與消費者進行連絡,並指導消費者恢復其在iCloud中存儲的最新備份,但消費者表示所提到的資料並未恢復,所以該資料並未包含在備份中。故請恕我司無法為其恢復資料。」
藍框的部分:「而關於消費者所提出的賠償請求,請恕我司無法滿足其要求」
(二)不否認資料「無故消失」(不清楚消失原因),並以iCloud使用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拒賠
Apple第二次回應應為「協調會」時,新聞中提到:「蘋果公司代表在新北市府召開的協調會中,也不否認消費者在雲端儲存的資料屬「無故消失」,工程師也找不出來消失路徑,反而就拿出當初簽訂「同意書」中免責條款,指有關蘋果公司iCloud對於無意的損害、移除是不用負賠償責任,以此「霸王條款」來限制消費者賠償請求。 」
而Apple拒賠的主要理由是iCloud使用者條款在備份一節中載明「...在可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蘋果公司不保證或擔保任何您可能經由本服務儲存或使用之內容不會遭受在符合本協議條款下之無意的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 蘋果公司對該等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之發生不負責任...」。(如下圖底線處,以下簡稱「備份免責條款」)
二、消保官、律師的看法
新聞中提到,消保官認為Apple的iCloud的「備份免責條款」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第12條」的誠信原則,同時也違反「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的規定。(編按:記者誤寫成「重大或故意過失」);律師也認為已違反消保法。
三、nmMaster GS的個人看法
(一)Apple的回函,顯現不專業且有卸責之嫌
Apple回覆消保會的函文,以資料沒有恢復,所以代表資料不存在(備份)為理由抗辯,這顯然有倒果為因之嫌(此舉等於排除其他所有資料遺失的原因);此外,從案主謝先生提供給媒體的資料顯示,截圖中的行動裝置中仍看得到謝先生備份在iCloud的檔案,只是下載持續發生失敗的狀況而已,似非Apple回函指稱「...消費者表示所提到的資料並未恢復,所以該資料並未包含在備份中...」之情形。單就這點來看,Apple的回復似乎過於草率,讓人感覺沒有落實調查就回函給消保會,似有卸責之嫌。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二)Apple的iCloud使用者條款無法為其免除法律責任
如新聞中的消保官及律師所說,「備份免責條款」已明顯違反消保法第12條的誠信原則(不公平條款),在定型化契約中若約定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該條款的內容很可能因為違反法令而無效,如同該契約條款不存在一般(除非Apple能舉證推翻這是一條對雙方都很公平的條款),這部分GS意見同消保會就不再贅述。
(三)iCloud可能涉及廣告不實
iCloud的主要業務是雲端儲存,產品主打賣點之一是「iCloud 的資料存儲與安全性」(同時也是本案主要爭議的部分)。上圖是Apple官網在介紹iCloud的畫面之一,廣告上寫道「iCloud備份與回覆,所有重要資料,安全無虞」。請注意! Apple在這裡甚至用上了「所有重要資料」都安全無虞,來強調其產品的安全性穩定性。
換言之,Apple對於iCloud的備份能力相當有信心,標榜即便是「重要資料」也都可以放心存放在iCloud,資料安全無虞,即使遺失手機都不用擔心。本案失主的行動裝置仍在,但資料卻無故遺失、無法恢復(回頭看Apple第一次回應,表示無法恢復備份代表資料本來就不存在,這件事看起來更是格外諷刺)。
上圖很明顯是一則廣告,那也就有討論廣告不實的空間了。
1. 備份免責條款精神與廣告相悖
再度請出iCloud的「備份免責條款」:「...在可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蘋果公司不保證或擔保任何您可能經由本服務儲存或使用之內容不會遭受在符合本協議條款下之無意的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 蘋果公司對該等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之發生不負責任...」
大多數的資料儲存情況,除非是被駭客入侵或內部員工刻意刪除等才是「故意」,而且故意損害、毀壞等本來就要賠償,甚至有刑事責任,所以故意情況這邊暫不討論。
iCloud的「備份免責條款」寫明,若是「無意的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Apple不負「任何責任」。那對於iCloud廣告所宣稱「iCloud備份與回覆,所有重要資料,安全無虞」這樣的安全性廣告宣示,究竟是真廣告是假廣告?
從iCloud備份免責條款欲免除Apple自身責任一事,其實已相當程度彰顯Apple對iCloud儲存資料的安全性與穩定性,並未如廣告宣稱可用來「存放重要資料安全無虞」,因此連無意的損害(在沒人故意破壞的狀況下,資料還是可能會有遺失問題),都無法擔保一部或全部的責任。
2. 如果Apple技術不到可以存放重要資料,卻宣稱可以放心存放重要資料,是否已有廣告不實?
若iCloud確實存在漏洞或技術未達安全無虞,但廣告卻寫「所有重要資料,安全無虞」,那Apple可能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的嫌疑, 因為會購買iCloud服務並存放重要資料,基本上消費者是相信Apple的技術能力(如同廣告宣稱)保全資料,才會把「重要資料」存放在iCloud內,否則不會有人想做這種高風險的事。簡言之,對有雲端儲存需求的消費者來說,資料的安全性高低應為重要的交易條件。
(三)誰對資料有進行「再備份」的責任?
其實「備份」這件事說到底就是「保險」,為了保險起見,所以將資料備份,無論是將資料備份在雲端、備份在自家硬碟、甚至印紙本出來歸檔等,都是對資料進行備份或再備份的作法。
備份免責條款顯然是Apple的規避責任條款,GS認為,最諷刺的是該條款的最後一句「...為您的資料保持適當的替代性備份是您的責任。」
這邊延續前面關於Apple在廣告中宣稱iCloud儲存資料能力的討論(無論在故意或無意的損害狀況),到底誰應該保護客戶儲存的檔案? 到底誰應該對檔案進行再備份? 我想答案已經呼之欲出,但這裡還是舉幾個簡單的例子(暫不討論細節),讓大家思考看看:
1. 一大群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買了保險,是誰幫這堆保險投保再保險以分擔風險? 是要保人嗎?
2. 一大群存款戶把錢存在銀行,是誰幫這堆存款保了保險? 是存戶嗎?
3. 一群人到高級餐廳聚餐,是誰為那滿桌的菜色保險?
羊毛出在羊身上,這些「保險費用」其實最終都會回到消費者身上,雖然消費者看似沒有再另外掏錢出來,但實際上消費者所付出的金錢有一小部分都拿去買了「保險」,只是售價早被企業算進成本裡,企業再另外拿去買「保險」而已。

圖片來源:Tumisu / Pixabay License
(五)結論
從一開始Apple回覆給消保會的函文來看,GS認為Apple對待消費者的態度令人不敢恭維,不過我想這是因為在台灣,Apple才敢肆無忌憚出這種函文,以歐美對消費者保護的狀況來看,Apple在這件事上才是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畢竟人家有可怕的懲罰金賠償金制度阿...裁罰金額出來也不是開玩笑的 ,因此Apple大多會選擇與消費者和解(例如近期iPhone的電池老化案)。
再者,關於iCloud的「備份免責條款」擺明脫免多數責任,很難想像這是間首屈一指的世界級大公司該有的格局,而且條款多由專業律師擬定,但在條款中卻出現很多用語都耐人尋味,究竟什麼用意就不得而知了(條款過於細節的部分這邊就不另外討論,看未來有沒有法律高手來寫這段囉),這邊簡單舉幾個,例如:
再再度請出iCloud的「備份免責條款」:「...在可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蘋果公司不保證或擔保任何您可能經由本服務儲存或使用之內容不會遭受在符合本協議條款下之無意的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 蘋果公司對該等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之發生不負責任...」
「...在可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要多大?)
「...無意的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我國法律上故意、過失等,但「無意」是指?)
另外,Apple聘請的律師也不是省油的燈,在 「備份免責條款」前面其實還有一句話:「蘋果公司將使用合理技術與注意提供本服務...」(參閱使用條款),這句話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也有其特殊意義(在合理的技術下提供服務,並對服務內容提供合理的注意義務);反過來說,就是只要能被蘋果公司解釋成不合理的,就不是Apple所提供的服務範圍,若因此發生損害也無關Apple。
不可否認,Apple是一間具有指標性且強大的公司,但若以「備份免責條款」對比Apple官網的iCloud的廣告來看,就某些部分來說,Apple對自家產品的信心似乎也被打了折扣,才會將責任條款訂得如此不公平。如果Apple真的對自家產品信心不足(甚至知悉產品有部分重要缺陷),打出來的廣告則不應在重要交易條件的部分誤導消費者。
Apple利用iCloud這項產品向消費者收了錢,但備份免責條款竟稱為資料進行再備份的責任是在消費者? 這不是有點奇怪嗎? 收錢但事情只做一半的感覺(即便消費者自行異地備份是更保險的做法,但那已是另一回事)。
這篇文章並不是要闡述Apple的產品或技術不能有任何缺陷(實際上缺陷非常多),人不是完美的,製造出來的產品或技術也不會是完美無缺的,產品或技術都有其侷限性(這也是為什麼Apple要在條款中加上合理技術一詞),但用極度正面的廣告,卻搭配極不相稱的使用者條款,甚至(在取得對價報酬後)表明不負擔相關責任,我想這也不是一間超級企業應有的風範。
若企業要賺消費者的錢,雖無意(非故意)卻導致損失發生,而企業又不須負責,那鐵定是個穩賺不賠的生意,投資人也可以all in上車了。
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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